汽车驾驶员培训_汽车驾驶员培训教程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正)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4.交通安全驾驶培训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包括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汽车结构原理、性能、驾驶技术教育。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是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
2、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
各行各业都有各自职业道德要求和特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行车过程中是否遵纪守法,如果我们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将会给国家、企业、家庭带来不应有的影响和损失。
汽车结构原理、性能、驾驶技术的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培养驾驶员机制由专门的技校按照学年制培养改变为社会培训考核,由于学习时间比技校大大缩短,造成驾驶员对汽车结构、原理、性能及正确驾驶操作技能不够深知熟练,加之驾驶员,特别是部分驾驶员文化素质偏低,给交通运输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交通安全驾驶培训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公安交通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第二章 培训业户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第八条 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 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学员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他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辩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至45周岁;
(二)大型货车为18至50周岁;
(三)其他车型为18至60周岁。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份检查证明。第十五条 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第十六条 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第十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
交通安全驾驶培训到底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呢,驾驶员们应该怎样学习呢,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驾驶方面的培训内容,供大家参考。
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驾驶安全在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所发生的事故占事故发生的50%,而驾驶员的操作失误与很多因素有关。
驾驶员的生理、心理因素、道路复杂情况、车辆本身的特点等,了解这些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意义重大。
在驾车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驾驶员在道路行车的过程中,要做到安全执行,就要通过心理活动,集中于道路环境的各种情况,经大脑分析,综合判断和推理,然后采取正确的交通行为,即使在长途运输中,感到单调,乏味,疲劳,也要强迫自己集中注意力,不少事故安全证明安全行车几万里,事故出在一两米。所谓集中精力就是要求驾驶员准确感知车内外情况的变化,并迅速的作出反应,这是安全行车的关键环节。然而驾驶员的职业反映能力不是天生的,也不是短短几天所形成的,而是通过日积月累的培养和实践中得到的。所有驾车中聚精会神,专心致志,是对驾驶员所要求的,更应该培养的职业道德。
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永存的,但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用我们对工作的耐心、细心和诚心,做好日常每一项安全工作。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驾驶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员工交通安全驾驶意识,巩固交通安全知识,增强文明驾驶能力,5月23日,深蓄公司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驾驶培训,邀请深圳市龙岗区交警大队龙城支队警官进行授课,深蓄公司司机班、 *** 驾驶员以及各参建单位共7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授课老师围绕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及文明驾驶等内容并结合视讯案例进行讲解,阐述了酒驾、醉驾、疲劳驾驶以及“路怒症”的危害和后果,分享了缓解疲劳驾驶、车辆日常检查、保养的方法。授课老师与参培驾驶员就车辆行驶过程的安全行车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详细解答深圳地区车辆限行区域及时段、市区安全行车规定、违章处罚等问题。
深蓄公司组织培训负责人对全体参培人员讲述了深蓄电站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现状,要求各参建单位和外单位进行入深蓄工区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深蓄电站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建设工区内车辆交通安全。
此次培训加深了员工对危险驾驶的认识,提升了文明驾驶安全出行的意识,对工地行车以及员工日常行车安全具有教育意义。
集团开展车辆安全驾驶培训
为加强集团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驾驶人员行车安全意识,规范用车行为,2016年5月28日上午,集团在533培训教室组织开展了公务车辆安全驾驶知识培训。集团37个部门的公车负责人、管理人、使用人共计7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集团领导对此次培训非常重视,特邀请姑苏分局交警大队沈涛中队长和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孙学广老师分别就苏州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车险费改及理赔进行解读。
沈队长首先从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规解读、轻微事故快速解决、严管路段注意事项等11个方面介绍了交通安全条例的内容,对条例的细节变化进行了强调,并结合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一张张触目惊心的现场画面,深入浅出地剖析了事故原因,警示与会人员要安全驾驶。针对大家对新条例的疑问和驾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沈队长进行了耐心解答,并希望大家遵纪守法、文明驾驶。
孙经理从费改背景、主要变化、具体影响以及常见事故保险的应对思路等方面为大家做了介绍。他呼吁各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出险、少出险”,这才是避免保费上涨的最佳方法。
随后,集团行政总监许磊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用车程式,他希望下属各单位在车辆管理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做好日常用车登记、严格执行车辆外出请示制度、签订相关用车协议,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集团董事长韦曙和就车辆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韦总要求集团员工,包括汽车驾驶员和电动车使用人都要提高安全意识;要加强安全教育,学会利用资讯化手段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并注意完善制度建设;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车辆使用规定,保障员工的安全。 ?
好了,今天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汽车驾驶员培训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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