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最新_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最新版

       接下来,我将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最新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最新的话题。

1.请问驾照考试里科目一的预约排名是什么意思?我排14能不能预约成功?

2.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相隔多少时间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正)

4.科目二考试通过后必须签字吗

5.2020年扣分违章新规定,驾驶证“学习”累计最高减免6分

6.科目三考五次没过怎么办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最新_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最新版

请问驾照考试里科目一的预约排名是什么意思?我排14能不能预约成功?

       预约排名是预约考试学员的人数,是会每天都会改变的;因为考试预约信息,按以下规则对预约申请人进行自动排序:

       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按照驾驶证申请受理时间排序;

       2、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按照上一次考试时间排序;

       3、考试预约成功的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取消约考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预约时间或者缺考时间排序;4、同时符合第2、第3目情形的,按照最近一次时间顺序排序。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扩展资料:

       考试预约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使用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对已按照规定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根据考试计划,受理申请人考试预约申请,并于考试前第五日停止受理;对于考试计划未约满的,可以延长至考试前第三日停止受理预约申请。

       (二)通过计算机系统汇总考试预约信息,按以下规则对预约申请人进行自动排序:

       1、第一次预约考试科目I,顺序以驾驶证申请受理时间为准;

       2、第一次没有预约考试科目I或其他科目的,按照最后一次考试日期安排;

       3、成功申请者因自身原因取消预约或未能参加考试的,按取消或缺席时间排序;

       4、第2项和第3项的订单应按照最近的时间订单。

       (三)根据考试计划和考生的顺序,由计算机确定考试预约结果,通过短信通知考生,并在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下载、打印考试预约证书。

       (四)在考试预约截止日期或之前提出的取消考试预约的申请,将直接受理;如在预约截止日期后提出申请,请到营业厅窗口办理。

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相隔多少时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第三章 注 册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正)

       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不需要相隔时间,只要预约成功了就可以连续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四点? 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第五点? 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第六点? 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科目二考试通过后必须签字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2020年扣分违章新规定,驾驶证“学习”累计最高减免6分

       科目二考试通过后必须签字,忘记签字会作为不及格处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六条: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科目二,又称小路考,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简称,小车C1C2考试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俗称S弯)五项必考(部分地区还有第六项高速领卡)。

       大车A1A2A3B1B2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科目二教学目标:

       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具备对车辆控制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场地和场内道路驾驶的基本方法,具备合理使用车辆操纵机件、正确控制车辆运动空间位置的能力,能够准确地控制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和路线。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科目二考试

科目三考五次没过怎么办

       开车的朋友们都知道,一本驾照只有12分,扣光了就没有了!如果哪天闯了几个红灯,那么就可能会面临被吊销驾驶证等一系列麻烦的事情。

       所以,不管是老司机也好,或是新手司机朋友们,在日常驾驶中都是格外小心翼翼!可人总有打盹的时候,分也总有被扣的时候,万一不小心被扣了怎么办?那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公安部2020年驾驶证最新规定吧!

       据公安部1月14日《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分别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现场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累计最高减免6分”。同时,《通知》规定,该政策将自2020年3月1日起,首先在湖北、重庆、广东、深圳等地试点运行。

       对此,也有人提出,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并将驾驶证的分数从12分提升到18分?当然,事实上是不可以的。因为《通知》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减免6分,是需要在已经被记分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并且减免的分数是从已经记分的分数里进行扣减,所以并不是在原来的12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分!

       举个例子,比如驾驶员李某,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扣了8分,那么通过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考试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他可以获得减免6分,从而将扣分记录恢复到扣2分。这样,就相当于李某的驾驶证分数又多了6分可以进行扣减!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是无法进行减免的!比如,在上个或本次记分周期内,有二次以上的满分记录者,是不可以参与减免的;近三个记分周期内,买卖分被处罚以及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者;也是不能参与的。此外,诸如驾驶证还在实习期内、驾驶证被扣留及暂扣、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等情况,也是不能参与减免政策。

       所以,基于以上的情况,大家还是要谨慎开车,做到不违法不违规,并及时办理驾驶证的更换,避免因证件或扣分等问题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

       科目三考五次没过,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要从科目一开始重新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考试员自我介绍,讲解考试的操作、流程、纪律等要求。?

       (二)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考试和评判。考试评判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制作或者填写考试成绩表,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对考试不合格的,要讲评原因。?

       (五)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应当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交受理岗。

       第六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存在下列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一)买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为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纵容、放任考试舞弊行为的;?

       (三)违规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考试成绩或者调整考试设施的;?

       (四)考试秩序混乱,经通报后仍不改正的;?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驾驶人考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人考试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

       好了,今天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最新”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最新”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